《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(试行)》公开征求意见 。《办法》提到 ,满足相关条件,经认定可采取免除相关责任、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等容错措施,其中包括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 ,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,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;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,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;青年科研人员(35岁及以下)首次承担(以承担科研项目时签订的任务书日期为准)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,验收不通过 ,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。
在起草说明中,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表示,《办法》创新性提出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的“首次免责”。其他省份相关文件未见相关提法 ,主要依据为行政处罚法中的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”条款 。此外,《办法》强化对企业的支持。部分企业项目属于后补助 ,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,项目终止后不再拨付财政资金,本办法提出对企业垫付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发 ,弥补企业损失。